上海市租賃住房房源核驗業(yè)務規(guī)則

2021-05-14 10:09:47來源:上海市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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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上海
  • 頒發(fā)時間:2021-04-16
  • 發(fā)文字號:
  • 發(fā)文機構:上海市房管局
  • 實施日期:2021-06-01
  • 效力級別:地方規(guī)范性文件
  • 類別:房地產綜合規(guī)定

??本市所稱租賃住房房源核驗(以下簡稱房源核驗),是指住房出租人在發(fā)布房屋出租信息之前,通過本市住房租賃公共服務平臺(以下簡稱租賃平臺),對房源信息的真實性、合規(guī)性和有效性進行校驗的過程。

??一、房源核驗范圍

??(一)住房出租人持產證、預售或出售合同、預告登記證明、租用居住公房憑證(紅卡)等四類房屋權屬證明,通過本市租賃平臺辦理房源核驗。

??(二)新建租賃住房項目、非居住房屋合規(guī)改建的租賃住房項目等集中式房源,由運營機構辦理入網認證時一并完成房源核驗。運營期間房源核驗內容的狀態(tài)發(fā)生變更的,應當重新辦理房源核驗。

??(三)住房出租人持房屋征收補償協(xié)議(房屋拆遷補償協(xié)議)或宅基地住房證明的出租房源核驗另行規(guī)定。

??首次辦理房源核驗前,應按要求辦理租賃住房基礎數(shù)據(jù)入庫。

??二、房源核驗渠道

??(一)通過住房租賃服務機構辦理房源核驗

??通過住房租賃服務機構出租房屋的,可委托房地產經紀機構或住房租賃經營機構辦理房源核驗。

??1、通過房地產經紀機構辦理房源核驗

??出租人委托房地產經紀機構出租房屋的,由房地產經紀機構通過租賃平臺辦理房源核驗。

??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核對出租人的身份證明和房屋權屬證明,簽訂住房租賃居間委托合同后,為出租人辦理房源核驗。辦理房源核驗時,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將房源信息以及居間委托合同的基本信息上傳至租賃平臺。

??2、通過住房租賃經營機構辦理房源核驗

??住房租賃經營機構運營的房源,核驗前,住房租賃經營機構應當先核對原出租人的身份證明和房屋權屬證明,并與原出租人簽訂合同。辦理房源核驗時,住房租賃經營機構應當將房源信息、與原出租人簽訂的合同基本信息上傳至租賃平臺。

??具備條件的規(guī)模化房地產經紀機構、住房租賃經營機構,可通過與租賃平臺進行數(shù)據(jù)對接方式,批量上傳房源信息進行核驗。

??(二)通過租賃平臺自助辦理房源核驗

??自行出租房屋的出租人,可登錄租賃平臺實名注冊,輸入房屋權屬證明編號等信息,進行房源核驗。

??租賃平臺的房源核驗功能,逐步對接本市“一網通辦”(“隨申辦”)平臺,實現(xiàn)不見面辦理。

??(三)通過各區(qū)住房租賃服務中心辦理房源核驗

??不具備系統(tǒng)核驗條件的,出租人可持相關材料至房屋所在地的區(qū)房地產交易中心(區(qū)住房租賃服務中心)辦理核驗,并提交下列材料:

??(1)住房租賃房源核驗申請書(原件);

??(2)房屋權屬證明(核驗原件);

??(3)出租人身份證明(核驗原件)。

??委托他人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交委托書(原件)、代理人身份證明(核驗原件,提交復印件)、被代理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出租人為法人的,應當提交營業(yè)執(zhí)照(加蓋法人公章的復印件)、委托書(原件)、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核驗原件,提交復印件)。

??相關證照可以通過數(shù)據(jù)共享調取電子證照的,無需提交。

??三、房源核驗信息發(fā)布及使用

??(一)房源核驗碼的取得和使用

??房源核驗通過的,租賃平臺生成房源核驗碼(包括房源核驗編號及對應的二維碼),供出租人下載,有效期為60日。

??同一房源,出租人委托多家經紀機構的,各經紀機構均可辦理房源核驗。

??已委托住房租賃經營機構負責經營管理并辦理核驗的房源,原出租人、其他住房租賃經營機構不得再次辦理房源核驗。

??租賃平臺提供房源核驗編號查詢功能,租賃當事人可登錄租賃平臺,輸入房源核驗編號,或通過手機掃描核驗碼,查驗房源信息。

??提供住房租賃信息服務的網絡平臺具備條件的,可與租賃平臺進行數(shù)據(jù)對接,核實房源核驗碼的有效性。

??(二)已核驗房源的信息公示

??房源核驗通過的,租賃平臺將房源核驗碼及相關信息對外公示。公示信息包括:

??1、房屋信息:小區(qū)名稱、模糊坐落、房屋所在區(qū)域、出租方式(整租/拆間)、租賃面積(建筑面積或使用面積)、戶型、樓層(高/中/低)、擬出租價格、核驗編號及二維碼等。

??2、機構信息:通過房地產經紀機構辦理房源核驗的,同時公示委托機構名稱、委托期限、聯(lián)系方式等信息。核驗時已存在其他房地產經紀機構有效核驗結果的,同步公示其他機構名稱;通過住房租賃經營機構辦理核驗的,同時公示住房租賃經營機構名稱、委托經營管理的合同期限、聯(lián)系方式等信息。

??(三)住房租賃信息發(fā)布

??發(fā)布住房租賃信息應取得房源核驗碼。房地產經紀機構、住房租賃經營機構、提供住房租賃信息服務的網絡平臺不得對外發(fā)布未取得房源核驗碼的房源信息。

??房地產經紀機構、住房租賃經營機構、提供住房租賃信息服務的網絡平臺通過門店、媒體、單頁廣告、網站、手機APP以及其他渠道對外發(fā)布的租賃房源信息,應當與租賃平臺發(fā)布的信息一致,并在顯著位置標識房源核驗碼。

??房地產經紀機構、住房租賃經營機構、提供住房租賃信息服務的網絡平臺發(fā)布暫未納入房源核驗范圍的征收住房或宅基地住房房源信息的,應當標注明確。

??四、房源核驗結果異議處理

??房源核驗未通過的,租賃平臺將核驗結果及未通過核驗的原因告知核驗申請人,出租人可提出異議申請,要求復核。

??(一)異議申請

??出租人可通過原核驗渠道網上辦理異議申請,也可到房屋所在區(qū)房地產交易中心(區(qū)住房租賃服務中心)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1)住房租賃房源核驗復核申請書(原件);

??(2)房屋權屬證明(核驗原件);

??(3)出租人及代理人或代理機構的身份證明材料(核驗原件);

??(4)其他證明材料。

??(二)異議申請復核結果的告知

??房屋所在區(qū)房地產交易中心(區(qū)住房租賃服務中心)在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完成房源核驗結果異議復核,并將處理結果告知出租人。

??五、房源核驗公示信息的撤銷

??(一)系統(tǒng)自動撤銷

??房源公示后,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自動撤銷房源公示信息,房源核驗狀態(tài)變更為已失效。

??(1)房源核驗后辦理租賃合同網簽備案的;

??(2)房源核驗碼有效期已滿;

??(3)房源核驗完成后,出現(xiàn)限制出租情形。

??(二)申請撤銷

??房源核驗通過后,出租人需撤銷房源核驗碼及公示信息的,可通過原房源核驗渠道或房屋所在區(qū)房地產交易中心(區(qū)住房租賃服務中心)辦理撤銷,并提交下列材料:

??(1)住房租賃房源核驗撤銷申請書(原件);

??(2)房屋權屬證明(核驗原件);

??(3)出租人及代理人或代理機構的身份證明材料(核驗原件);

??(4)其他證明材料。

??六、房源發(fā)布信息的撤除

??房地產經紀機構、住房租賃經營機構、提供住房租賃信息服務的網絡平臺應當及時跟蹤所發(fā)布房源核驗的狀態(tài),在房源核驗撤銷之日起的5個工作日內,將房源信息從各發(fā)布渠道撤除。

??通過數(shù)據(jù)對接核驗房源的機構或網絡平臺,應當每日更新撤銷的房源核驗數(shù)據(jù),及時撤除房源信息。

??七、房源核驗的主體責任

??房地產經紀機構、住房租賃經營機構、提供住房租賃信息服務的網絡平臺應當遵守本市房源核驗及發(fā)布的規(guī)定,對所發(fā)布房源信息的真實性、合規(guī)性和有效性負責。

??參與房源核驗相關機構的工作人員對出租人提供的信息承擔保密義務,非因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或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紀檢監(jiān)察部門、行政監(jiān)管部門執(zhí)行公務需要,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不得對外披露出租人信息或將出租人的信息用于其他用途。

??房地產經紀機構、住房租賃經營機構、提供住房租賃信息服務的網絡平臺存在以下操作情形的,市、區(qū)房地產交易中心(市、區(qū)住房租賃服務中心)可采取約談、書面警告、租賃平臺曝光、納入誠信記錄、暫停租賃合同網簽備案資格、停止數(shù)據(jù)對接服務等措施,督促機構整改:

??1、不按規(guī)定展示房源核驗二維碼;

??2、上傳、發(fā)布虛假住房租賃信息;

??3、其他違規(guī)情形。

??八、實施日期

??本規(guī)則自2021年6月1日實施,實施后發(fā)布的房源信息均應標識房源核驗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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